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
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 2024 年 9 月 19 日
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
项目名称: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
编制人:陆海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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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4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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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4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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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启东市汇龙镇金沙江路672号城投办公大楼附楼内。
2.2工程规模:施工估算投资约266万元,监理费约7万元。
2.3招标范围: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图所示内容的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人监理委托合同为准)。
2.4监理服务期:60日历天,具体对应相应的施工和保修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3.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具有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为1名。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保证金要求
投标保证金:控制价2%,本项目实行以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但不免除相应责任,也可采用数字人民币、银行转账、网银、电汇、支票、本票、汇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投标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各类提交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
5.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者请于公告期内到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网站自行获取。
6、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6.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
6.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开标地点: 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金沙江路672号)二楼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网站自行获取。
8、 特别提醒:
1、南通京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启东市水务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信誉库,在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期间不得参与启东市水务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城市水处理公司)任何项目投标。南通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列入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信誉库,在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期间,不得参与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何项目投标。
2、请各潜在投标人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确保本项目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且招标人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如发现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投标人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记不良信誉,并列入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黑名单。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 地 址:启东市和平中路808号景都大厦五楼 |
联系人:施健 | 联系人:陆海亚 |
电 话:13906285685 | 电 话:0513-83302829 |
招标人: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公章)
负责人:
招标代理人:南通东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2024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 明 与 要 求 |
1 | 1.1 | 工程名称 | 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 |
2 | 1.1 | 建设地点 | 启东市汇龙镇金沙江路672号城投办公大楼附楼内 |
3 | 1.1 | 工程规模 | 估算投资约266万元,监理费约7万元 |
4 | 1.1 | 质量标准 | 合格工程 |
5 | 1.1 | 工期要求 | 60日历天,具体对应相应的施工和保修期。 |
6 | 1.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7 | 1.4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8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9 | 1.2 | 招标范围 | 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图所示内容的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人监理委托合同为准)。 |
10 | 2.1 |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 具有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11 | 8.2 | 投标保证金额 |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200元,本项目实行以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但不免除相应责任,也可采用数字人民币、银行转账、网银、电汇、支票、本票、汇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投标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各类提交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2 | 13.1 | 踏勘现场 | 踏勘方式:自行踏勘 踏勘地点:启东市汇龙镇金沙江路672号城投办公大楼附楼内 |
13 | 最高限价 | 费率2.64%。【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相关规定计算】。报价费率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有效报价,报价费率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保留二位小数,否则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最终结算计算基数为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的审计核定价。 | |
14 | 12 | 投标有效期 | 45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5 | 19.1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 |
16 | 20 |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 9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 提交地点: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金沙江路672号)二楼开标室。 |
17 | 24 | 开 标 | 开标时间:2024年 9 月 26 日 14 时 30 分 开标地点: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金沙江路672号)二楼开标室。 |
18 | 23.1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19 | 36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形式:数字人民币、银行转账、网银、电汇、支票、本票、汇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保函有效期应与实际工期一致(如有工期延期,保函有效期必须相应延期),如发生保函无效或到期未提前续保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保函金额并转为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以现金形式提交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0 | 招标人 | 单位名称: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健 联系电话:13906285685 |
二、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工程概况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8项。
1.2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1.3现场条件
(1)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 已完成 。
(2)施工用水、电 已接至施工现场 。
(3)场内外道路 已通 。
(4)其他:投标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监理现场情况和影响监理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订合同时及监理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监理费用的要求,监理时因上述因素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述工程已符合招标条件,现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2.2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为1名。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组成
3.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商务标格式
第六章:资格审查格式
3.2除上述内容外,招标人在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网站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核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 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不记名形式发入答疑信箱(ntdz9192@126.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标书有可能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澄清
4.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不记名形式发入答疑信箱(ntdz9192@126.com),招标人在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网站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4.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5、招标文件的修改
5.1投标截止时间 1 日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5.2补充通知在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网站发布。
5.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 投标文件
6、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应于 1 日内向招标人索取,否则责任自负。同时应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7.1、7.2、7.3):
7.1 资格后审材料
(1)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详见第六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在监工程承诺书;
(6)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7.2商务标[格式详见第五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3)投标函;
7.3投标保证金
7.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7.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7.3.3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投标人如违反《限额以下平台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应当根据《限额以下平台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如期兑付应当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如逾期兑付,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失信投标人不得参与启东市内项目的投标,其他法律后果按承诺书执行,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为中标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⑥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第五章、第六章)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9、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0、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
11、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前附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2、踏勘现场
12.1投标人可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自身费用。
12.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2.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2.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标书制作过程中的数据变化因素,检查确认标书内容的正确完整和对招标文件的相应程度。
(四) 投标报价
13、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14、本工程投标报价采取费率报价形式,投标费率低于或等于2.64%的为有效报价,投标费率高于2.64%的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否则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监理服务收费=监理范围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定价×中标费率。监理合同价按监理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合同价×中标费率计取,最终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中标费率为准,中标费率固定不变。
15、本工程投标报价时不管是否计取了风险费用。合同条款中风险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在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因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16、特别提醒: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波动因素的风险,充分阅读合同条款再行报价。
(五)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7.1投标人应准备 叁 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并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7.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两包密封,一包资格审查文件、一包商务标。投标人应将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商务标”字样;将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字样。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时单独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查验。
17.3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7.4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以显著标志密封。本项目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17.5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7.6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第16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1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 开标、评标和定标
20、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2、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进行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3、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3.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3.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23.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23.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3.5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23.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3.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23.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3.10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3.11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3.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1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招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24、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进行。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有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6、投标文件如果遗漏招标文件指定的清单项目,视为该项目单价已含在其他子目项内,不作调整。
27、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二)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8、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 授予合同
2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31、本项目监理招标代理费(1000元)由监理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此费用已包括在中标费率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3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0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3.友情提醒:请各潜在投标人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确保本项目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且招标人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如发现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投标人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记不良信誉,并列入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黑名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开标程序:公布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文件的开标及评标—商务标开标及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2、资格审查: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商务标的开标。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 |
1 |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
2 | 企业资质 等级 | 具有国家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
3 |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等级 | 具有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为1名。 | 提供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证书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
4 | 在监工程承诺书 | 本工程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启东范围内最多有两个在监工程(不含本项目)并注明项目情况,在启东市外不允许有在监项目。若有隐瞒经核实,作废标处理,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
5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 |
备注 | (1)上述 1-3 项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2)上述 1-5 中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
3、商务标评标(100 分)
(1)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参加商务标的评标。
(2)设定招标控制价:费率2.64%。
(3)确定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
4、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各投标人的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如最高分有相同的,则以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报价也相同的,则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抽签者在潜在中标人中间产生)。
5、本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项 目 名 称: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
委 托 人: 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启东市汇龙镇金沙江路672号城投办公大楼附楼内
工程规模:施工估算投资约266万元,监理费约7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 年_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份。
委托人:(签章) | 监理人:(签章) |
住所: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无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由监理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建筑法》、《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设计文件中明确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其它应执行的房建工程施工、检测、验收的相关规范,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施工合同及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总人数至少应符合下表要求(本表可以根据需要扩充):
姓名 | 岗位 | 人数要求 | 持证上岗要求 | 其它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名 |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数量为一名。 | 均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名 | 具有房屋建筑或工民建或土木工程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数量为1名。 | ||
监理员 | 1名 | 具有相应专业(相应专业指安装或机电安装或水电安装或机电一体化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监理员岗位证书或监理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数量为1名。 | ||
总 计 | 3名 |
注:1、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专业以考试合格证书或业务培训合格证书上的所学专业为准。
2、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监理人员需要增加时,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配置监理人员及时到位(其费用包括在监理合同价中)。所配置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所有监理人员年龄要求不超过 60(含)周岁(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推),上述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可兼职。
二、监理服务期:60日历天,具体对应相应的施工和保修期。
三、监理范围: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图所示内容的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人监理委托合同为准)。
各阶段具体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1、施工准备阶段:
(1)检查核对施工图纸;
(2)检查开工前需办理的各类手续;
(3)检查施工现场;
2、施工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4)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5)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
(6)编制月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月用款报告;审核变更预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应及时报批,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变更额正确审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初步审核并上报委托人;
(7)审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验;
(8)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必要时,应配合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24小时日夜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工序的实施旁站监控;
(9)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了解其它项目工程施工已存在的、或潜在对本项目的破坏因素,并要求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本项目遭到破坏。
(10)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它项目、设施、公用管线及周边环境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它项目、设施、公用管线及周边环境。
(11)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核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12)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3)保管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及时提醒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协助委托人或施工单位进行保险索赔;
(14)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及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5)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
(16)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17)协助委托人组织和参与设备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竣工验收阶段:
(1)检查、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协助承包商移交工程档案;
(2)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间的合同纠纷。
4、保修及工程移交阶段:
(1)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2)参与工程移交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上述未尽事宜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提供。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5天提供以下资料:
1、全套工程施工图;
2、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及其他有关涉及招标的资料;
3、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
5、有关工程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0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0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0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服务收费=监理范围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定价×中标费率( )。监理合同价按监理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合同价×中标费率计取,最终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中标费率为准,中标费率固定不变。
2、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后付至监理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凭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核定单》付至结算审定价95%,余款于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为二年)。
履约保证金( 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后一次性退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本工程实施阶段中,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启东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在本工程项目监理期间,监理人必须按投标时承诺配备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每更换一人扣监理费的10%,缺一人扣监理费的10%;并且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周组织一次工程例会,出勤率必须达到80%及以上,其余现场监理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90%及以上,有施工必须有监理,否则按每人每天(次)200元处罚。监理人员出勤率的考核办法:每天到场不足2小时的不计出勤,到场满2小时不足5小时的计半天,到场满5小时的计1天。
2、监理人必须派投标时承诺配备的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执行监理任务,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在指定公示牌上公示投标时承诺配备的监理人员的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若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严格把关,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监理酬金的1%(适用于所有附加协议条款),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4、本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在本市及以上监管组织的检查中,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工程的罚500元,监理范围内的工程未达到监理目标的(监理人的质量及安全目标,监理人考核的目标)罚500元,若工程不合格的,扣监理酬金的2%,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再处罚。
5、监理人对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应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发生监理人员意外伤害,均由监理人自负。对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确保工程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技术能力、责任心不强,不满足工程管理要求,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如果不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更换,业主有权终止监理合同。
7、本工程办公、生活用房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监理人办公、生活、食宿等必须与本工程施工单位分开。
8、当发现下列任一情况,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调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本合同:
8.1监理人员资历和能力不足以胜任所担负的职责时;
8.2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时;
8.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应坚持的科学性和廉洁性时;
8.4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9、监理资料;
9.1监理文书资料是监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监理人必须做好各种原始记录的保存工作;
9.2现场监理人员应设专人收集监理文书资料,建立台帐制度,确保资料完整,符合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
9.3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监理文书资料整理归档,需提供两份纸质资料和一份电子资料。
9.4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时,监理资料也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10、结算初审把关要求
监理人应认真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报告,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价必须相对正确(即确保初审结果与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的误差在5%以内),如初审结果超过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5%(含5%)-10%(不含10%)的,则扣监理费余款的10%,如超过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10%(含10%)的,则扣监理费余款的20%。
11、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单、技术核定单等工程资料上签署监理意见,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资料不应成批签署,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工程师更正做法,发生五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委托人以工程联系单形式,要求监理人切实确保的分项工程质量,在委托人复查时发现监理工程师未采取措施且要求克服的质量问题仍存在的,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12、监理人应切实履行监理计划(如:按时召开周监理例会,及时检查、验收、签证工程隐蔽单,及时下发监理令,按时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提交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处理工程质量隐患等);监理人应在每月的30日前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需说明当月的工程计划执行、进度、质量、安全、造价、赶工措施、对下月和总进度的影响、对总质量的影响、下月计划等)。监理人应在工程单体竣工前及时完成监理资料的整理、装订、提交工作。
13、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结算的复核监理人应在与委托人同时进行,无委托人认定的工程款支付单、工程结算的复核单不能作为最终支付依据。
14、监理人所监理的项目如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监理人在所监理的项目有不廉洁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责任,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处以一定比例罚款。
15、监理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工具,根据发包单位要求及现场情况增加监理的人员。并根据图纸、规范要求监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服从发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统一安排。
16、作业范围的安全文明工作由监理人负责,必须无条件配合启东市创文创卫工作。
17、监理人进场后需上报监理人员名单,且监理人须为监理人员缴纳保险。监理人负责所属人员劳动关系纠纷及工程事故的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全部费用。因监理人所属的劳动纠纷或工伤事故导致发包人支出的所有费用及相关损失,监理人应予以赔偿。
18、若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则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列入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信誉库,二年内不得参加启东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何项目投标。
19、承包人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监理现场情况和影响监理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进行周密的勘察和研究,作出自己的判断结论和估价。中标后和签订合同时及监理过程中,承包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监理费用的要求,监理时因上述因素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附件1
工程廉政协议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根据国家、省、南通市和我市有关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就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要求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启东市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对方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申诉、建议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向乙方报销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游览费、个人学习费、技术服务咨询费等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乙方承担工程的施工或分包工程;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乙方推销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或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乙方谋取非法利益;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项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乙方,为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乙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得为甲方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
5、不得与施工、设计单位相互串通,违反办事规程,损害甲方利益;
6、不得以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或串通设计、施工等单位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负责执行,接受社会以及双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经审计单位审计结束,结算完毕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
商务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法人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方的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的监理投标,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郁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
授权委托人无转让权、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
(一)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做出监理费报价费率: %(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三)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投标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否则我方愿作违约处罚,每更换一人向发包人递交监理酬金的10%的违约金,缺一人向发包人递交监理酬金的10%的违约金。
(四)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单位(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资格审查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监理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专业工作年限 | |||||||||||
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 ||||||||||||
在建和已完监理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参加你方的 (以下简称“本工程”)投标的申请,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现我方向你方慎重承诺:
我方拟派总监在启东范围内最多有两个在监工程(不含本项目),在启东市外无在监项目。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那么取消我方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单位)拟参加 项目的投标,自愿以书面承诺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保证金金额: ,投标有效期: 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承诺书有效期相应顺延。
二、本公司(单位)承诺
(一)本公司(单位)符合信用承诺制的办理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等情形。
(二)本公司(单位)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不发生以下情形:
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要求。
(三)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1.投标资格无效;
2.自发现承诺内容失信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补缴投标保证金,逾期补缴的视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将失信行为记录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内不参与启东市内项目的投标,如参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招标人依法提起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申请费、差旅费等)由我公司(单位)承担,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东市内招标人有权暂缓退付我公司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其他项目保证金,并配合法院执行。
(四)以上承诺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新办公点装修项目施工监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