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6日上午,稽查科在巡查时发现,某施工队在和平路世纪大道路口施工时,在消防栓上私接用水。
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共消火栓应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稽查科工作人员当即阻止了该违章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消防栓是保障消防队灭火的重要工具。它的不足和损坏,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希望我们爱护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同时,也要关注消防栓的“安全”。